日前,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所长黄修柱通过“农药管理新要求与工作思考”的报告,为大家解读了《农药管理条例》配套规章的修订情况。
近期,农业农村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还以公告形式配套发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本次《农药管理条例》配套规章的修订主要基于规范农药管理、优化审批服务的原则。其中,规范农药管理包括:规范登记申请和代理、强化委托加工管理、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监管等;优化审批服务包括:增加轻微瑕疵可以补正情形、减少登记资料重复提交、明确换发证书情形、调整试验单位延续规定等。
01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修订主要内容
规范农药登记申请和代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章,要求农药登记申请人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农药登记申请相关工作,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加大登记造假行为处罚力度,完善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规范农药登记资料授权:明确取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申请含该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的,应当获得该登记证持有人完整登记资料授权,但提交自己取得数据的除外。
完善农药登记审批程序:强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任,要求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报农业农村部;明确农业农村部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存在轻微瑕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相关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对于农药登记审批未通过的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登记时,可以根据规定使用之前已提交的部分登记资料。
02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修订主要内容
强化委托加工管理:明确农药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要求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加工产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质量标准等技术资料,防止虚假委托。
优化审批程序:将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由变更许可证改为换发证书,简化相关资料和程序要求。将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由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改为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明确改变或新增生产地址的,均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
03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修订主要内容
压实农药经营者责任:农药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发证机关备案;在相关互联网首页或主页面,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压实第三方平台责任:要求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其他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农药。
04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修订主要内容
规范登记试验备案: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重新申请调整为申请延续,相应减少条件和资料要求。明确试验项目、地点、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备案。要求试验单位建立试验全过程记录制度,及时将试验信息上传至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健全检查制度:明确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每年不少于20%的比例,组织对辖区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进行检查。明确农业农村部根据登记评审、投诉举报等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飞行检查。明确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具备整改条件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撤销证书。
细化监督处罚规定:明确因试验样品、仪器设备、试验准则方法等不遵守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造成数据结果错误或无法复核的,由农业农村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予罚款。细化虚假试验报告的具体情形,明确未开展试验、伪造原始数据、调换试验样品、伪造公章签名,以及改变关键试验条件或项目等情形出具试验报告的,均属于虚假报告,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处以罚款、予以除名。
05
农药标签管理新要求
农药制剂标签标注原药来源信息。
标注要求: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原药(母药)来源信息指登记证号和持有人信息。
特殊情形:因技术、安全等原因豁免原药(母药)登记,且企业取得的生产许可符合有关规定的,农药制剂产品可不标注原药(母药)信息。
标注方式:相关内容可在标签上标注,也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
细化标签上商标标注要求: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根据实际需要在不标注商标、标注一个、同时标注多个商标三种情形中仅选择一种,农业农村部将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核准标签查询窗口”开通产品商标信息填报专栏。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既有自己生产又有委托加工、分装的,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
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实施后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该公告不符的,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
来源:农药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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