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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1-19 07:30:48    浏览量:793 
      2018年的12月24日,财政部公布的2019年度关税实施方案中化肥全面恢复出口零关税,让当时不少业内人士推测,全面取消化肥出口关税只是一个开始,允许加工贸易、恢复出口退税等更猛的政策还在路上。
 
      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54号公告)。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同时,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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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次禁止类目录调整——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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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主要化肥品种不再禁止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恢复为允许以保税方式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这为中国化肥行业利用淡季闲置产能、提高运行效率,更好地参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了政策支持。
 
      政策展望
 
      此次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公告中明确从加工贸易禁止类剔除的商品海关编码共199个(其中化肥商品的编码共25个)。剔除的理由:这些商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这也说明,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中国化肥行业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需要说明的是,允许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化肥只是对那些进口料件占成本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的品种形成实质的利好。与2019年初全面取消化肥出口关税一样,并不会导致中国肥料出口量的大幅增加。
有分析认为,近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5个成员国正式签署RCEP协定成为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亮点”之作。在构建“双循环”的大背景下,中国对化肥出口恢复退税(甚至全额退税)政策也许很快会提上议事日程,让中国的氮肥、磷复肥、加工型钾肥(钾盐)行业合理利用好淡季产能,更好地服务于全球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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